關于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禁止吸煙、違規(guī)使用明火或電烤爐取暖的通告
為深刻汲取"12.15"吉首市雅溪民營小區(qū)火災事故教訓,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積極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穩(wěn)定的消防安全環(huán)境,特通告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從即日起,全州范圍內的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禁煙、禁火區(qū)域禁止吸煙、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禁止使用電烤爐取暖、禁止在商場、市場內停放和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如有違反,一律依法從嚴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一律依法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履行的職責:
1.應制定禁止吸煙、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禁止使用電烤爐取暖的管理制度,應有煙頭引發(fā)火災、使用明火或電烤爐取暖危害公共安全等宣傳內容。
2.應有明顯的禁煙標識、禁止使用明火或電烤爐取暖標識。
3.應有專兼職工作人員或志愿者,負責巡查勸阻違法違規(guī)吸煙、使用明火或電烤爐取暖,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等行為。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公安局
湘西自治州應急管理局
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隊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