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fā)布!事關湖南中小學收費!
今日,記者從湖南省發(fā)改委獲悉,《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近日修訂后印發(fā),明確了中小學按照規(guī)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在學生和學生家長自愿前提下收取,堅持非營利原則。中小學開展研學實踐,要盡可能利用本地資源,小學四到六年級一般安排不跨縣域。
據悉,《辦法》所指的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按照規(guī)定,伙食費學校應根據帶量營養(yǎng)食譜,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學生食堂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于社會同類餐飲價格。學校學生食堂要建立專戶專帳、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學生伙食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費。農村學校食堂不具備統一配餐條件,只提供自帶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的,每學期可向學生一次性收取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費用不超過50元。
中小學開展研學實踐,要盡可能利用本地資源,小學四到六年級一般安排不跨縣域、初中一到二年級一般安排不跨市域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各地可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措中小學生研學實踐經費,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學校要事先征求家長意見,按照自愿和非營利的原則按次向學生據實代收,并公開收費明細。研學實踐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chuàng)收,對貧困家庭學生要減免費用。
《辦法》由省發(fā)改委、省教育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聯合印發(fā),自2022年6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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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切實減輕學生及學生家長負擔,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0〕1619號)、《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的通知》(湘辦發(fā)〔2021〕22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四條??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各地不得違規(guī)增設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第五條??公辦中小學校、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其收費標準由省、市州、縣發(fā)展改革部門按價格管理權限制定。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其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項目按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學校嚴格按照非營利原則制定。
第六條??中小學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1、伙食費。學校應根據帶量營養(yǎng)食譜,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學生食堂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于社會同類餐飲價格。學校學生食堂要建立專戶專帳、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學生伙食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學生食堂要嚴格遵循“非營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形成的中小學食堂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實行零租賃、零折舊。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生食堂牟利。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為學生提供校外企業(yè)配餐的,學校除代收伙食費外不得另加收服務費。
2、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費。農村學校食堂不具備統一配餐條件,只提供自帶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的,每學期可向學生一次性收取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費用不超過50元;收費主要用于廚工工資、水電費、燃料費開支。具體收費標準由當地發(fā)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限額內核定。
3、課后服務費。校內課后服務可采取財政補貼、學校支持、適當收費、社會資助等方式籌措課后服務工作經費。課后服務收費必須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具體標準由各市州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制定,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執(zhí)行。學校課后服務收費標準一般以一學年為固定期,所收取費用應上繳非稅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名義代收。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不得違背學生家長意愿強制收費或捆綁收費,嚴禁各地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不得將課后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將寄宿管理等學校常規(guī)管理服務納入課后服務收費內容。
第七條??中小學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1、教材費。高中階段學生購買選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中小學生自愿選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門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可申請由學校統一代購,學校應嚴格按照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新聞出版局核定的價格據實收取,為學生無償提供代購服務。各地不得將面向學生公開發(fā)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輔資料,應由學生自愿征訂。
2、作業(yè)本費。各中小學校根據教學需要,安排學生完成課堂作業(yè)的作業(yè)本,可由學校按統一格式、數量、金額的原則代學生統一無償購買。中小學作業(yè)本費已由市州、縣財政負擔的,繼續(xù)由財政負擔;對縣市區(qū)財政相對困難的地區(qū)可酌情收取,收費標準由市州、縣發(fā)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3、校服費。學生自愿購買校服需代收費的學校,校服費應據實代收、不得營利,并嚴格執(zhí)行教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關校服管理的規(guī)定。采購單位要加強校服采購公示,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yè)、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校服生產主體要加強校服質量安全管理,嚴格規(guī)范產品合格證和產品標識信息,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方可發(fā)放給學生使用。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各地要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4、補辦證卡工本費。學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首次辦證卡(含一卡通)免費,遺失或損壞補辦證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費用。由學校據實代收,不得營利。
5、校外活動費(指郊游、看電影、參觀展覽、勞動周勞動實踐)。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時,屬學生個人消費且須由學校統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學生據實收取,事后及時公布。不得按月或學期預收。
6、研學實踐費。中小學開展研學實踐,要盡可能利用本地資源,小學四到六年級一般安排不跨縣域、初中一到二年級一般安排不跨市域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各地可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措中小學生研學實踐經費,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學校要事先征求家長意見,按照自愿和非營利的原則按次向學生據實代收,并公開收費明細。學校在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前,必須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并按照管轄權限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研學實踐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chuàng)收,對貧困家庭學生要減免費用。嚴禁未履行報備程序自行違規(guī)組織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嚴禁以家長委員會或承辦機構基地等名義代收研學實踐費,嚴禁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在研學實踐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接受承辦機構基地利益輸送,損害學生利益。
7、學生健康體檢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學生健康體檢由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向學生個人收取費用。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學生健康體檢,按照省教育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醫(yī)保局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嚴禁將中小學按照國家和我省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嚴禁普通高中學校聯合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小語種、體藝類課程培訓收費。嚴禁中小學補課亂收費。嚴禁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或教育 APP,作為教學、管理工具要求統一使用的教育 APP,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學校和教師以家長委員會的名義組織收費、攤派或捐資。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圖書館查詢、午休管理服務、自行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商業(yè)保險、校園安全保衛(wèi)等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收取保險傭金。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除伙食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九條??農村地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根據學生自愿原則,除按規(guī)定向學生收取伙食費(含飯菜加熱服務費或大米加工服務費)、作業(yè)本費、教輔材料費、課后服務費、校服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條??中小學按照規(guī)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和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嚴禁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中小學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即時發(fā)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并及時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支出清單。學校和教師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交費學生。
第十二條 ?各地要按規(guī)定將經批準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務信息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示。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準收費的文號,并通過學校官網、校園網、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及時公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使用情況、投訴電話等,增強收費管理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按規(guī)定應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guī)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票據,收費收入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資金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但必須建立學校財務賬代收費往來科目。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第十四條??各地要將規(guī)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范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guī)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市場監(jiān)管、發(fā)展改革、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學校代職能部門統一收取的初中畢業(yè)生升學考試報名費、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費、高校招生報名考試費,按我省教育系統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規(guī)定項目和標準代收取。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質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發(fā)改價費〔2017〕6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