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縣原縣委書記譚潤洪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2020-08-13 12:13:16 點擊:
2020年8月13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攸縣原縣委書記譚潤洪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譚潤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被告人譚潤洪受賄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5703.519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潤洪利用擔任株洲縣縣長、縣委書記、攸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土地出讓、工程承攬、醫(yī)療器械采購項目、案件處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特定關系人劉某姣(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株洲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陳某(另案處理)、郭某、左某冀、鄧某、吳某紅、周某華、冷某勛、郭某斌、劉某明、劉某、沈某勇等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3.5197萬元,其中既遂人民幣5703.5197萬元,未遂人民幣350萬元,索賄人民幣3015.471萬元。被告人譚潤洪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中主動供述調查機構尚未掌握的受賄人民幣1884萬余元的犯罪事實。目前,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潤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譚潤洪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譚潤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譚潤洪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譚潤洪的部分行為系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潤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譚潤洪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湘潭市委政法委部分領導干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到市中院旁聽庭審,市依法治市辦組織全市國家機關相關工作人員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線上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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